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
第一条 (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指导和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行业自律,促进工程造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与内容)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评价,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基本状况、执业质量、技术能力、管理能力、经济能力、履约信誉、社会责任和信用记录等开展评价并确定信用等级的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评价结果)信用评价的结果可用于企业承接业务、企业宣传、办理执业保险等。中价协鼓励社会主体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使用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评价指标之一,但不支持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排他性条款。 第五条 (工作组织)中价协负责企业信用评价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中价协信用评价委员会独立进行实施。 |